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14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亞欣被告黃啓軒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298號、109年度偵字第9760號、109年度偵字第10065號、109年度偵字第11488號、109年度偵字第11542號、109年度偵字第11770號、109年度偵字第12083號、109年度偵字第12084號、109年度偵字第12085號、109年度偵字第12086號、109年度偵字第12368號、109年度偵字第12374號、109年度偵字第13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刑事第七法庭行審判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2年7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婉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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