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63號原告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被告乙○○
甲○○丁○○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42,200元(即以原告主張拆除被告所有建物占用土地之各該土地面積與土地現行公告現值乘積之總和為據,其餘損害賠償部分應屬附帶請求未予併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