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重訴字第266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98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甲○○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乙○○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陸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93年9月27日、93年11月3日邀同被告乙○○為普通保證人向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被告甲○○僅分別繳款至附表二所示最後繳息日止,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乙○○為上開借款之普通保證人,於原告對被告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自應由被告乙○○給付之。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並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亦為同法第739條、第740條、第74
5條所明定。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住宅貸款契約、增補條款契約書、放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帳務交易查詢表、利率查詢表為證,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均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普通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甲○○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如對被告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乙○○給付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新臺幣63,568元,應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莊豐源┌──────────────────────────────────────────────────┐│附表一:97年度重訴字第266號│├──┬──────┬─────┬──────┬────────┬──────────────┬───┤│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3,943,214元│96年12月27│年息3.32%│97年1月28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日至清償日││清償日止│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止│││左列利率20%計算。││├──┼──────┼─────┼──────┼────────┼──────────────┼───┤│002│1,978,296元│96年12月27│年息3.555%│97年1月28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日至清償日││清償日止│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止│││左列利率20%計算。││├──┼──────┼─────┼──────┼────────┼──────────────┼───┤│003│396,256元│97年2月3│年息4.07%│97年3月4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日起至清償││清償日止│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日止│││左列利率20%計算。││└──┴──────┴─────┴──────┴────────┴──────────────┴───┘┌──────────────────────────────────────────────────┐│附表二:97年度重訴字第266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一般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甲○○│乙○○│4,000,000│自93年9月27│⑴自93年9月27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96年12月27│││││元│日起至113年│至94年9月26日止│者,按左列利率10│日││││││9月27日止,│,按原告公告之指│%,逾期超過6個│││││││自實際撥款款│數型房貸指標利率│月者,按左列利率│││││││日起,依年金│加年利率1.07%機│20%計算。│││││││法按月平均攤│動計算。││││││││還本息。如一│⑵自94年9月27日起││││││││期不履行,即│至95年9月26止,││││││││喪失期限利益│按原告公告之指數││││││││,全部債務視│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為到期。│年利率1.17%機動│││││││││計算。│││││││││⑶自95年9月27日起│││││││││,按原告公告之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年利率1.67%機│││││││││動計算。(本件違│││││││││約時之利率為2.52│││││││││%,加計1.67%後│││││││││為4.19%,惟原告│││││││││減縮請求利率為│││││││││3.32%)│││├──┼───┼─────┼─────┼──────┼─────────┼────────┼─────┤│002│甲○○│乙○○│2,000,000│自93年9月27│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逾期在6個月以內│96年12月27│││││元│日起至113年│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者,按左列利率10│日││││││9月27日止,│機動利率加年率1%│%,逾期超過6個│││││││自實際撥款款│機動計算,其利息由│月者,按左列利率│││││││日起前3年按│政府固定補貼年利率│20%計算。│││││││月計付利息,│0.125%,餘由借款人││││││││自第4年起,│負擔。(本件違約時││││││││再依年金法按│由借款負擔之利率為││││││││月平均攤還本│2.555%,加計1%││││││││息。如一期不│後為3.555%)。││││││││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003│甲○○│乙○○│450,000元│自93年11月3│⑴自93年11月3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97年2月3日││││││日起至113年│至95年11月2日止│者,按左列利率10│││││││11月3日止,│,按原告公告指數│%,逾期超過6個│││││││自撥款款日起│型房貸指標利率加│月者,按左列利率│││││││,依年金法按│計年利率0.87%機│20%計算。│││││││月平均攤還本│動計算。││││││││息。如一期不│⑵自95年11月3日起││││││││履行,即喪失│,按原告公告指數││││││││期限利益,全│型房貸指標利率加││││││││部債務視為到│計年利率1.55%機││││││││期。│動計算。(本件違│││││││││約時之利率為2.52│││││││││%,加計1.55%後│││││││││為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