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626號債權人 林國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献章林廖瑞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林献章、林廖瑞綺是否有誤(姓名是否為
簡寫、有無冠夫姓),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對債務人林廖瑞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臺端
聲請狀記載債務人林献章、林廖瑞綺借款。但協議書係記載林廖瑞綺為保證人)。
㈢確認自民國107年7月31日起算利息是否有誤(按民法規定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故應自到期日之翌日起算利息)。
㈣確認請求保證人給付部分是否更正為「如對債務人林献章
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廖瑞綺負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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