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親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親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親字第66號原告王 陳美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旺欉 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正被告游旺欉之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認領子女事件,然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住居所,其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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