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國政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伍仟叁佰肆拾貳元,應繳裁判費玖仟叁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捌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陳琬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