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3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3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322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務人 劉仁翔 債務人 蘇麗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仟捌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7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7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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