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施瀚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瀚忠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施瀚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並經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亦有聲請狀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林福來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