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1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溢盛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余綉祺余燕芳
李信義
一、債務人余綉祺即余燕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7,929元,及其中新臺幣129,969元,自民國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3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余綉祺即余燕芳、李信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579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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