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原告 曾愛珠 訴訟代理人 劉育志 律師被告 丁仕哲
簡銘浩 鍾紹良 鍾○仁(年籍、住所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美玲 (住所詳卷)被告 林育玄
羅凱駿 黃建隆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翁儀齡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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