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5480號
原 告 協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周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雅婷之住所在係在桃園市○○區○○路○○號,已
據原告於起訴狀陳明甚詳,並有其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按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