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6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6252號債權人高雄市甲仙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萬金 債務人 葉同富 債務人 吳春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葉同富、吳春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逾期前之利息截止日(台端聲請狀截止日載為一百年二月三十一日,而該月無三十一日)。
二、請釋明逾期時所請求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基礎為何(台端聲請狀載為皆按本金依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計算,惟依所附借據所載,其逾期時利息係按本金計算,違約金係按逾期利息總額計收,與聲請狀所載不符)。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