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自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自字第3號自訴人 白德賢
白桂溱 被告 賴麗珍
陳玉屏 林榮祿 李冠萱 上列自訴人因自訴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白德賢、白桂溱對被告賴麗珍、陳玉屏、林榮祿、李冠萱提起本件自訴,然未見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書狀,其等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故裁定命自訴人白德賢、白桂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倘逾期不補正,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陳育良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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