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2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告 林德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萬4,71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