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號
原告財團法人 真耶穌 教會臺灣總會
法定代理人 王明昌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 律師
被告 楊忠隆
楊士烈 (112-3-6歿)
訴訟代理人楊忠隆
被告 陳文哲
王志銘 (兼楊紀金蘭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楊竣喬
被告 楊淑惠
楊 王素蘭
楊 蔡淑杏
周 蔡淑姿
王侯傑 (兼王金嘉之繼承人)
蔡雪 櫻
林 蔡信貞
張洛洋 (即張勝利之繼承人)
張玫萍 (即張勝利之繼承人)
張桂銘 (即張勝利之繼承人)
張桂滿 (即張勝利之繼承人)
張瑄云 (即張勝利之繼承人)
王思華 (楊紀金蘭之繼承人)
王思惠 (楊紀金蘭之繼承人)
楊洪春霞 (即楊基隆之繼承人)
楊斐如 (即楊基隆之繼承人)
楊紋貞 (即楊基隆之繼承人)
楊坤錫 (即楊基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楊士烈於民國112年2月26日死亡,有本院戶役政資訊查詢戶籍資料單在卷可考。而本件係分割共有物之訴訟,為必要固有共同訴訟,則本件被告中如有於宣判前已死亡而有不具共有人身分者,於本件當事人適格是否具備之重要事項,仍有再行調查之必要。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