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2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2980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奕德 選任辯護人 顏瑞成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莊宇翔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82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士珺
法官黃于真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