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45號原告 李宏基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 律師被告 林翠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等5筆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17,31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00.43+203.58+192.29+270.04+235.06)㎡×公告土地現值3,3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1,817,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