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被告丙○○為視同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6,3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本件為必要共同訴訟案件必須合一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必要共同訴訟一人上訴時,效力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即同案被告丙○○,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