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02號原告 王金種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7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