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7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7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719號債權人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玉春 代理人 吳晟斌 債務人 蔡乾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壹仟零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樂嘉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