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9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對人即債務人 田宇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17,376元,及其中新臺幣16,776元自民國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之收取以180日為限);㈡新臺幣20,600元,及其中新臺幣20,000元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之收取以24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