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 何明坤 即寶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何明坤為寶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寶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寶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大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聲報法院,擬由清算人何明坤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爰聲請指定何明坤為寶大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寶大公司之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公司臨時會議事錄(節錄本)、股東會簽到簿、何明坤之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55號呈報清算人及103年度司司字第2號清算完結卷宗,核閱無訛,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