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18號原告 陳文寶 原告 阮維德 原告 黎庭俊 原告 馬文活 原告 陳文瓊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 律師
一、原告等人與被告 寶崧 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等人聲明請求金額各自分列如下:㈠原告陳文寶部分:108年9月至12月之未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62,975元、資遣費12,826元與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2,310元,共計訴訟標的金額為78,111元。㈡原告阮維德部分:108年9月至12月之未給付薪資62,205元、資遣費12,513元與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2,310元,共計訴訟標的金額為77,028元。㈢原告黎庭俊部分:108年9月至12月之未給付薪資62,975元、資遣費11,678元與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2,310元,共計訴訟標的金額為76,963元。㈣原告馬文活部分:108年10月至12月之未給付薪資50,151元與資遣費54,349元,共計訴訟標的金額為104,500元。㈤原告陳文瓊部分:108年9月至12月之未給付薪資77,215元、資遣費158,450元與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6,160元,共計訴訟標的金額為241,825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578,42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4,187元(計算式:6,280元×2/3=4,18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93元(計算式:6,280元-4,187元=2,093元)。
二、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0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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