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嘉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9號原告 簡志恩 被告 李信賢李旺財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嘉簡字第706號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李東益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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