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字第8號再審原告 黃志真 上列再審原告與 黃惠宗 間對於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48039號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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