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出資額移轉登記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字第7號再審原告 李鴻賓 訴訟代理人 蕭錦鍾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鄭郁芬鄭芬郁鄭伊珊 (即 鄭弘岳 之承受訴訟人)、 歐思慧 (即鄭弘岳之承受訴訟人)間因出資額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27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壹仟捌佰伍拾元,應徵裁判費貳萬叁仟玖佰貳拾叁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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