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6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誠越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1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誠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誠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已於10
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此次修法涉及對受刑人定刑規範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賦與受刑人自行衡量選擇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以換取刑期之優惠,顯較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應適用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作為對受刑人定刑之依據。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
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4所示之2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5至8所示之6罪則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核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本件受刑人既已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於102年7月5日就上開各罪,具狀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卷附受刑人聲請狀在卷可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次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4之罪刑,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5日以101年度聲字第566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該裁定已於10
1年7月9日確定;又附表編號5及7所示之罪,經本院於
101年12月6日,以101年度重訴字第7號、101年度訴字第33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2月,該判決已於同年12月25日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13年4月之應執行刑。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2罪,雖原宣告刑為得易科罰金之刑,惟依前揭說明,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故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諭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前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附表:受刑人許誠越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19日│100年9月19日│100年8月28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387、│100年度毒偵字第1387、│100年度毒偵字第1669號│││1568號│156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60號│100年度訴字第1060號│101年度訴字第3號││實├───┼───────────┼───────────┼───────────┤│審│判決日│100年12月30日│100年12月30日│101年1月1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60號│100年度訴字第1060號│101年度訴字第3號││決├───┼───────────┼───────────┼───────────┤││確定日│100年12月30日│100年12月30日│101年1月19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448號(│101年度執字第448號(│101年度執字第549號(│││編號1-4已定應執行刑為│同左)│編號1-4已定應執行刑為│││1年2月)││1年2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28日│100年8月12日│100年9月6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669號│100年度偵字第3478、42│100年度偵字第3478、42││││68、4530、4531、5015、│68、4530、4531、5015、││││5022、5055、6366號、10│5022、5055、6366號、10││││1年度偵字第1087、4198│1年度偵字第1087、4198││││號│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號│101年度重訴字第7號、│101年度重訴字第7號、││實│││101年度訴字第331號│101年度訴字第331號││審├───┼───────────┼───────────┼───────────┤││判決日│101年1月19日│101年12月6日│101年12月6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號│101年度重訴字第7號、│101年度重訴字第7號、││判│││101年度訴字第331號│101年度訴字第331號││決├───┼───────────┼───────────┼───────────┤││確定日│101年1月19日│101年12月25日│101年12月25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549號(│102年度執字第249號(│102年度執字第249號(│││編號1-4已定應執行刑為│編號5-7已定應執行刑為│同左)│││1年2月)│8年2月)││└─────┴───────────┴───────────┴───────────┘┌─────┬───────────┬───────────┬───────────┐│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0年9月3日│100年8月19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3478、42│100年度偵字第5488、56││││68、4530、4531、5015、│99、5700、5962、6095、││││5022、5055、6366號、10│6096、6147號、101年度││││1年度偵字第1087、4198│偵字第3、485、514、││││號│1513、221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重訴字第7號、│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實││101年度訴字第331號││││審├───┼───────────┼───────────┼───────────┤││判決日│101年12月6日│101年12月12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重訴字第7號、│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判││101年度訴字第331號││││決├───┼───────────┼───────────┼───────────┤││確定日│101年12月25日│102年5月17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49號(│102年度執字第1164號││││編號5-7已定應執行刑為│││││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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