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6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翁慶富
王文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世民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零叁佰貳
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