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1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予馨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正確之釋明文件(因聲請人民國110年2月24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皆為「 馮俊雄 」相關信用卡資料,非相對人「張予馨」)。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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