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得意人生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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