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384號上訴人 王秋淞
王秋勳 王秋亷 王燕飛 被上訴人 王祥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4年1月7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3萬57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4764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王永春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