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30號原告 徐彩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1,1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