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丁肖飛 住新竹縣○○市○○街○○號3樓
送達地址新竹縣○○市○○路○○○號4樓
送達代收人 魏翠亭 律師
住新竹縣○○市○○○○街○號1樓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楊敬賜 住新竹縣○○市○○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8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