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72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正義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0號(高雄○○○○○○○○燕巢辦公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正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陳正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41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7、8所示之刑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見本院卷第57頁),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附表:(日期:民國)

編號

1

2

3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

致交通危險罪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3年2月22日

113年1月2日

113年1月15日

112年10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01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31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31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799號

113年度易字第2118號

113年度易字第2118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3日

113年7月31日

113年7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799號

113年度易字第2118號

113年度易字第2118號

確定日期

113年7月16日

113年8月27日

113年8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字第782號)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3年6月3日

113年5月28日

113年5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9046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92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92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2456號

113年度易字第3686號

113年度易字第3686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15日

113年10月16日

113年10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2456號

113年度易字第3686號

113年度易字第3686號

確定日期

113年9月12日

113年10月23日

113年10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字第782號)

編號

7

8

(空白)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3年4月9日

113年5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9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362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4154號

113年度易字第4039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28日

114年1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4154號

113年度易字第4039號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31日

114年2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7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0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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