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16號聲請人 張起華 訴訟代理人 陳秀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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