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6號
第4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柏志選任辯護人龔厚丞律師
梁徽志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柏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蔣文萱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張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