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387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李劭軒 相對人 陳恳雄 相對人 陳玉彬 相對人 陳天富 相對人 陳四全 相對人 洪陳靜玉 相對人曾 陳富金 相對人陳彩票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陳恳雄、陳玉彬、陳天富、陳四全、洪陳靜玉、 曾陳富金 、陳彩票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6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各負擔七分之一。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訴訟程序中支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434元,相對人未支出訴訟費用,是訴訟費用17,434元由相對人各負擔七分之一即2,4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2,491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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