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015號
109年度簡字第1195號109年度簡字第1405號109年度簡字第165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廣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354號、第657號、第830號、第1155號),本院依簡易程序審理,茲合併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詳後述)。詎其猶不知戒慎,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下列時、地,為下列行為:
㈠民國109年3月21日下午1時30分許,在彰化縣○○市○○路
○○號福連賓館4樓518號房,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其友人所有之玻璃球內,以火燒烤產生煙霧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下午5時35分許,為警前往上址查訪時,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前,主動交出附表二㈠編號1至3所示之物,並向承辦員警供承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自首而接受裁判。經警徵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
㈡109年5月24日上午9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附近某土
地公廟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產生煙霧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下午5時20分許,因交通違規為警在彰化縣○○鎮○○路○○○號對面攔查,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前,主動交出附表二㈡編號1至4所示之物,並向承辦員警供承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自首而接受裁判。經警徵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
㈢109年5月31日下午8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之友人住
處廁所內,同以上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6月1日下午10時52分,為警在彰化縣○○路000號前拘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毒偵字第83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查獲時地,逕予更正)。經警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
㈣109年4月30日上午7時許,在彰化縣○○鎮○○路○○號之居
處內,同以上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檢而查獲,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二㈢編號1、2所示之物。經警徵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證據:㈠犯罪事實欄㈠部分(109年度簡字第1015號案件〔即109年度
毒偵字第354號〕)⒈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中之自白。
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毒品照片、搜索現場照片。
⒊去氧核醣核酸條例以外案件接受尿液採樣同意書、彰化縣
警察局彰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代號A085)、立人醫事檢驗所109年4月1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代號A085)、法務部調查局同年6月22日調科壹字第10903196060號鑑定書。
⒋彰化縣警察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
⒌扣案如附表二㈠編號1至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5月21日草療鑑字第1090500330號鑑驗書。
㈡犯罪事實欄㈡部分(109年度簡字第1195號案件〔即109年度
毒偵字第657號〕)⒈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中之自白。
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扣案如附表二㈡編號2至4所示之物。
⒊同意採驗尿液書、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真實姓名對照表
(代號F038)、立人醫事檢驗所109年6月1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代號F038)。
⒋扣案如附表二㈡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查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6月29日草療鑑字第1090600312號鑑驗書。
㈢犯罪事實欄㈢部分(109年度簡字第1405號案件〔即109年度
毒偵字第830號〕)⒈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中之自白。
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F039)、立人醫事檢驗所109年6月18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代號F039)。
㈣犯罪事實欄㈣部分(109年度簡字第1656號案件〔即109年度
毒偵字第1155號〕)⒈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案物照片、搜索現場照片、扣案如附表二㈢編號1、2所示之物。
⒊勘察採(驗)證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
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E0000000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及委驗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9年5月22日尿液檢驗報告(代號E00000000)。
㈤查被告如犯罪事實欄各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行為後,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已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15日施行。該條例第20條第3項就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原定「5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始得再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之規定,修正為「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即得再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參以同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明定,於修正施行後,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依修正後規定處理。因此,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既已修正公布、施行,依照上述規定,本案被告如犯罪事實欄各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均應依修正後第20條第3項、第23條第2項規定處理。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6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7年9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以本件事證均已臻明確,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於3年內再犯上開各次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其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
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均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供己施用之目的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為上開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核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實質上數罪關係,應予分論併罰。
㈡又被告前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侵訴字第47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宣告,入監執行,於105年8月3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本院斟酌被告本案各次犯罪情節,認本案不因累犯之加重致被告所受刑罰有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及使其人身自由受過苛侵害之情形,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核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稱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再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查:
⒈犯罪事實㈠部分:被告於109年3月21日下午5時35分許,為
警前往上址查訪時,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前,主動交出如附表二㈠編號1至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並於同日前往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製作筆錄時,主動向承辦員警供承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同年月22日彰警分偵字第109001161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彰化縣警察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及被告於同年月21日、22日之警詢筆錄在卷可佐(參109年度毒偵字第354號偵查卷〔下稱354號偵查卷〕第3頁至第6頁、第11頁至第21頁)。
⒉犯罪事實㈡部分:被告於109年5月24日下午5時20分許,因
交通違規為警攔查時,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前,主動交出如附表二㈡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編號2至4所示之物,並於同日前往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製作筆錄時,主動向承辦員警供承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有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同日和警分偵字第109001132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及被告於同日之警詢筆錄附卷可憑(參109年度毒偵字第657號偵查卷第1頁至第2頁、第10頁至第11頁)。
⒊被告復於本案偵查及審理程序到庭接受裁判,均已合於法定
自首之要件,就此2部分,各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均先加後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勉強維持之家庭經
濟狀況(參警詢筆錄所載);其前已因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而經不起訴處分,業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施用毒品人之寬典,竟不知戒除毒癮而一再施用,惟施用毒品本質上為戕害自我身心健康之行為,尚未直接危害他人及社會,且該犯罪類型於生理及心理上具有特殊之成癮性;並斟酌其施用之次數,及其均坦承施用毒品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核情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兼衡被告上開所犯各罪之刑期總和,其犯罪次數及各次犯罪時間各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扣案之如附表二㈠編號1至3、㈡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4包,分別為被告犯罪事實㈠、㈡施用第二級毒品後所剩餘之毒品,為其是認在卷(參354號偵查卷第18頁、第168頁、109年度簡字第1015號本院卷第32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袋部分,因該包裝袋均已附著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衡情二者間已無從析離,或析離所需費用與該等物品之客觀價值顯不相當,自應整體視之為甲基安非他命,依前開規定併予沒收銷燬之。另附表二㈡編號2至4所示之物、附表二㈢編號1、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分別供被告犯罪事實㈡、㈣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亦經被告供承無誤(參同上本院卷第32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475號偵查卷第43頁、第130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所犯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㈡至於被告犯罪事實㈠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玻璃球,乃被
告友人所有,經被告於偵訊中供陳明確(參354號偵查卷第167頁);被告犯罪事實㈢所用之玻璃球吸食器,並未扣案,且無從證明該物為被告所有或該物仍然存在,而該物亦非屬違禁物或本院應義務沒收之物,其價值不高且取得甚易,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如予沒收或追徵,徒增執行程序之勞費,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吳怡盈分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亭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主文)┌─┬───────┬──────────────┬──────────┐│編│犯罪事實│主文│備註││號││││├─┼───────┼──────────────┼──────────┤│1│犯罪事實欄㈠即│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109年度簡字第1015號│││109年3月21日施│處有期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用第二級毒品部│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第354號)│││分│扣案如附表二㈠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2│犯罪事實欄㈡即│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109年度簡字第1195號│││109年5月24日施│處有期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用第二級毒品部│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第657號)│││分│扣案如附表二㈡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㈡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3│犯罪事實欄㈢即│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109年度簡字第1405號│││109年5月31日施│處有期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用第二級毒品部│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第830號)│││分│││├─┼───────┼──────────────┼──────────┤│4│犯罪事實欄㈣即│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109年度簡字第1656號│││109年4月30日施│處有期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用第二級毒品部│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第1155號)│││分│扣案如附表二㈢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二:(扣案物)┌─┬─────────┬───────────────────┐│編│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民國)││號│││├─┴─────────┴───────────────────┤│㈠109年度簡字第1015號:││警方於109年3月21日下午5時45分,經甲○○同意搜索後,在彰化縣││彰化市○○路○○號福連賓館4樓518號房扣得│├─┬─────────┬───────────────────┤│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5月21日草療│││他命1包(含包裝袋│鑑字第1090500330號鑑驗書(參354號偵查│││1只,驗餘淨重0.00│卷第221頁)│││29公克)││├─┼─────────┤鑑定結果:││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一、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他命1包(含包裝袋│檢品外觀:透明結晶│││1只,驗餘淨重0.06│送驗數量:0.0092公克(淨重)│││42公克)│驗餘數量:0.0029公克(淨重)│├─┼─────────┤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二、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他命1包(含包裝袋│檢品外觀:透明結晶│││1只,驗餘淨重0.00│送驗數量:0.0678公克(淨重)│││76公克)│驗餘數量:0.0642公克(淨重)││││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三、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檢品外觀:透明結晶││││送驗數量:0.0141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0076公克(淨重)││││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㈡109年度簡字第1195號:││警方於109年5月24日下午5時36分,因甲○○交通違規經警方攔查後││,在彰化縣○○鎮○○路○○○號對面扣得│├─┬─────────┬───────────────────┤│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6月29日草療│││他命1包(含包裝袋│鑑字第1090600312號鑑驗書(參109年度毒│││1只,驗餘淨重0.33│偵字第657號偵查卷第70頁)│││90公克)│││││鑑定結果:││││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檢品外觀:透明結晶││││送驗數量:0.3529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3390公克(淨重)││││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玻璃球吸食器1個││├─┼─────────┼───────────────────┤│3│毒品吸食器1組││├─┼─────────┼───────────────────┤│4│毒品殘渣袋1個││├─┴─────────┴───────────────────┤│㈢109年度簡字第1656號:││警方於109年4月30日下午2時30分,因甲○○交通違規經警方攔查後││,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甲○○所駕駛之用車牌號碼000-││5396號租賃小客車內扣得│├─┬─────────┬───────────────────┤│1│玻璃球吸食器1個││├─┼─────────┼───────────────────┤│2│磅秤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