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7172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 介代理人 陳振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慶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債務人蔡慶輝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王淨瑩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