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138號聲請人 卓素琴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弘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1年7月16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1月15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弘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尚有臺中市政府之徵收補償款要完稅分配盈餘,故尚無法完成財產之處分,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78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2年1月15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