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四七四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該被告逃匿,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中分六刑字第0九二00三三六五七號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投檢榮愛九十二助三八八字第二四四00號函、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嘉檢威日字第00八六號函各一份在卷可稽,顯見被告確已逃匿,依法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