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31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肆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4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彭全曄法官陳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