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女61
住屏東縣住臺南縣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移轉,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證據:㈠告訴人之指訴及被告甲○○○在偵查中自白。
㈡貸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及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
押設定債權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契約書各一紙附卷可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附錄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處分標的物之處罰)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