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063號
原 告 甲○○即朝豐工程行
原告與被告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柒萬
參仟肆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柒仟參佰參拾
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