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20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063號
原   告 甲○○即朝豐工程行
原告與被告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柒萬
參仟肆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柒仟參佰參拾
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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