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85號原告 王永明
陳麒 前二人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被告 田昀承
周忠慶
葉永崎
呂樺雄
潘念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1年度簡字第8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許家偉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