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7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勝雄 上列聲請人與 吳冬白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吳冬白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承上,若係請求借款,抵押權設定書並無約定利率之記載,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依年息百分之8計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若係請求票款,本票上無約定利率之相關記載,按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票據法第28條定有明文,因此請求利率不得超過法定利率百分之6。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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