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69號原告 林邱毅
宋月微 被告 彭維錠
陳金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彭維錠、 林陳金玉 之住所地均係在彰化縣,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13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汪智陽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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