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0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偉俊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0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偉俊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