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2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號相對人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乙○○、丙○○於民國88年1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8年5月11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李文政┌──────────────────────────────────────────────────────────────┐│附表:96年度拍字第32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民雄鄉│ 林子尾 ││159-17│建││4│41│全部│乙○○100分│││││││││││││之82,丙○○│││││││││││││100分之18│└──┴───┴────┴────┴────┴────────┴─┴──┴──┴──────┴─────────┴──────┘┌──────────────────────────────────────────────────────────────┐│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2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電梯││││││││積││備考││││││材料及│1│2│樓梯││││││築材料││││││號│號││││層│層│間││││││││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44│嘉義縣民雄鄉│嘉義縣民│住家用鋼│96.7│106.│6.77│││││20│││平│全部│乙○○││││秀林村2鄰林│雄鄉林子│筋混凝土│1│16││││││9.│││方││2分1之││││子尾路7之1號│尾段159-│加強磚造││││││││64│││公││, 蕭金 │││││17地號│2層│││││││││││尺││海2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