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漢璋上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漢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4月1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8年度中交簡字第156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